(2015)海执字第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杨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6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川,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美荣,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美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2017年6月29日我院对本案涉及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军博地铁站的京西便利店二层房屋进行强制腾退,申请执行人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当日对上述房屋进行接收。现本案仍有杨美荣拖欠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10万元房屋租金未能执行,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