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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计万军、赵午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万军,赵午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计万军,男,1972年6月6日,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赵午翼,男,1989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计万军与被执行人赵午翼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计万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计万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计万军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郄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