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周秀林、谭雄、胡晓东、陈文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周秀林,谭雄,胡晓东,陈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56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朱华,行长。被执行人周秀林。被执行人谭雄。被执行人胡晓东。被执行人陈文彬。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周秀林、谭雄、胡晓东、陈文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340183.02元、执行费为500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秀林、谭雄、胡晓东、陈文彬的银行存款345185.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