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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7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小金县结斯乡廖家院村资金互助协会与廖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金县结斯乡廖家院村资金互助协会,廖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7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小金县结斯乡廖家院村资金互助协会,住所:小金县结斯乡廖家院村。法定代表人:陈辉孝,男,系该协会理事长。被执行人:廖明志,男,藏族,生于1959年1月29日。本院在执行小金县结斯乡廖家院村资金互助协会与廖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明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廖明志未主动履行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被申请执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廖明志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但该账户的余额仅为2,260.40元,不足以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43,170.00元的给付义务。我院依法查询了被告行人廖明志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本次终结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7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懋蓉审判员  高 兰审判员  曹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琪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