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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2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负责人:初松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坤,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山,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保全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1322.5元,由原告负担2428.5元。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