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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1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1370无锡市凯盈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凯盈润滑油有限公司,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3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凯盈润滑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97117-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苑路。法定代表人肖浩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激(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婷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40766-7,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街道虎踞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陈磊。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凯盈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盈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百岸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洛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判载明:百岸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凯盈公司货款1275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830元,由百岸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凯盈公司预交,百岸公司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凯盈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百岸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凯盈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3586.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凯盈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凯盈润滑油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洛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