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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根平与王福才、永家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平,王福才,永家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250号原告:王根平,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被告:王福才,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告:永家秀,女,193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根平诉被告王福才、第三人永家秀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平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根平负担。审 判 长 赵 民人民陪审员 许 妍人民陪审员 许庆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