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根平与王福才、永家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平,王福才,永家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250号原告:王根平,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被告:王福才,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告:永家秀,女,193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根平诉被告王福才、第三人永家秀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平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根平负担。审 判 长 赵 民人民陪审员 许 妍人民陪审员 许庆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