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3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456苏祥慧与无锡市龙圣山庄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祥慧,无锡市龙圣山庄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456号原告:苏祥慧,女,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现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市龙圣山庄大酒店,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惠钱路**号。业主:胡文军,该酒店负责人。原告苏祥慧与被告无锡市龙圣山庄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苏祥慧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祥慧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祥慧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苏祥慧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