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军与王立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王立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748号原告陈军,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陈春艳,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谷一鹤,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举,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吕树勋,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王立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