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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军与王立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王立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748号原告陈军,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陈春艳,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谷一鹤,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举,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吕树勋,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王立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