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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9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辉与湖南邦德利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辉,湖南邦德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9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辉,女,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湖南邦德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雷锋大道。法定代表人许朝辉。申请执行人唐辉与被执行人湖南邦德利建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调字[2015]71号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唐辉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调字[2015]7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