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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消防工程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蔡方忠、周启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消防工程分公司,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蔡方忠,周启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鸣翠路1号5-1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60451499B。法定代表人:任耀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熊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5187-6。法定代表人:周启润,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蔡方忠,男,生于1967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居民。被执行人:周启润,男,生于1952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消防工程分公司与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蔡方忠、周启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141元、周启润银行存款1151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已设立抵押,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林 兵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