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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信宏业光电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诚信宏业光电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301号原告深圳市鑫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白马路西侧富康泰厂房一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391263。法定代表人林春华,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诚信宏业光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第二工业区11号C栋3楼A区。法定代表人涂玉英。原告深圳市鑫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诚信宏业光电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鑫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鑫博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鑫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