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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金双与梁群超、冯银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双,梁群超,冯银燕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121号原告:赵金双,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欣,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群超,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冯银燕,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案在审理原告赵金双诉被告梁群超、冯银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赵金双负担。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康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