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690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亮,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亮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亮应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2月22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执行人陈亮出狱后长期外出,居所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商住房登记记录。2017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