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润林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0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润林,男,30岁(1986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21日被假释,2015年2月15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2016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润林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润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郭润林退赔被害人曹某人民币八万一千九百零五角;在案之三星牌A5108型移动电话一部,予以变卖,所变卖之价款用于执行上述第二项之判罚;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户名杨某、卡号×××),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润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润林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郭润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润林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润林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昊审判员 刘 泽审判员 韩希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淼淼书记员 丁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