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永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黔0322民初2766号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南部新城B区16-2。负责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永祥,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