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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嵊州市美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嵊州市美美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被执行人:嵊州市美美超市,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前杨村2号。经营者:邢露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美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嵊州市美美超市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55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