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大连盛熠离合仪器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盛熠离合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644号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阎承旭,经理。委托代理人阎世鹏。被告大连盛熠离合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王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盛熠离合仪器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