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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谈熙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熙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行终1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谈熙亮,男,汉族,1959年4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上诉人谈熙亮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原告谈熙亮向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递交材料,要求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横沙涌××楼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属人恢复登记为原告,以及发放上述《宅基地使用证》给原告。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穗云国规信[2016]495号《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简敏成等人信访事项的复函》,该函称:“……一、关于履行法院判决事项的问题。经查,根据(2016)粤7101行初1056、1058-1060号生效《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撤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17日向第三人梁志润核发的穗郊字第0108555号《宅基地使用证》。我局已在上述宅基地档案的系统内作出法院判决撤销事项的注记,已依法履行了行政判决。二、关于核发《宅基地使用证》的问题。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政府1996年向梁志润核发的穗郊字第0108555号《宅基地使用证》是由原招润广、简永辉、梁志润、简敏成、谈熙亮、王伟洪等六人的《宅基地使用证》(证号:穗郊字第335158至335163号)注销变更而来,现法院已对其作出撤销判决。关于你们信访要求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的问题,出于我区的《宅基地使用证》自1984年以来由各镇政府负责审批核发,之后根据白云区政府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坚决制止违法用地的通知》(云府[1999]17号)的要求,自1999年1月1日起停发,现无法重新补办,对于确认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问题,现行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第五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个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房产初始登记,同时申请登记需提交房屋的报建批文、《宅基地证使用证》(1998年12月**日前)或农村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派出所出具本村村民证明原件、门牌证明等材料。如因不符合上述规定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确认房屋权属造成损失的,建议你们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收到该复函。原审另查,原告不服梁志润持有的穗郊字第0108555号《宅基地使用证》,诉至原审法院。2016年5月3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6)粤7101行初1056、1058-1060号行政判决,撤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17日向梁志润核发的穗郊字第0108555号《宅基地使用证》。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查明:1993年11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向王伟洪、原告、简永辉、简敏成、梁志润、招润广分别核发了穗郊字第335163、335162、335158、335161、335160、335159号《宅基地使用证》,六人的《宅基地使用证》均注明:宅基地坐落横沙乡涌里大街26号石井区公所横沙乡居民生产队。其中,……穗郊字第335162号《宅基地使用证》注明:使用人姓名为原告,层数为五楼,建筑面积为188.00平方米;……1993年10月25日,梁志润向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向梁志润核发了穗郊字第0108555号《宅基地使用证》,该证注明:使用人姓名为梁志润,宅基地坐落横沙乡涌里大街26号石井镇政府横沙村,面积为207.00平方米,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1096.0平方米。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被告有权对原告递交的材料进行处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条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三)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农村房地产赠与、继承、转移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四)房地产测绘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确认权属:……(五)1999年1月1日后,权利人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本案中,梁志润持有的原穗郊字第0108555号《宅基地使用证》经生效判决撤销后,原告遂向被告信访部门递交材料,要求恢复其持有的原穗郊字第335162号《宅基地使用证》。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材料后,对原告的材料进行审查,向原告作出涉案复函,告知原告已将梁志润持有的上述《宅基地使用证》撤销,但由于自1999年起被告已经停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故原告若要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应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法定的材料,向被告申请不动产登记。原告亦收到该复函。故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职责,未恢复涉案房屋宅基地证的权属人为原告及发证给原告的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谈熙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谈熙亮负担。上诉人谈熙亮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于1993年11月3日依当时的法律法规提交了相应的资料,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保护。二、1997年12月21日,被上诉人违反变更登记程序,将上诉人名下的房屋登记在粱志润名下,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三、2016年5月31日原审法院作出裁判撤销证号为0108555的《宅基地使用证》,但被上诉人错误引用现行的初始登记条例,拒绝为上诉人恢复登记。四、原审法院未提及上诉人于1993年11月3日申办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性,也未提及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拥有的《宅基地使用证》注销是否违法,只是详述现行初始登记条例。原审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被上诉人违反了变更登记程序,自然注销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也相应属违法,并且恢复登记与申请初始登记是两个法律概念。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恢复登记位于白云区石井镇××横沙涌××楼的《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人(即权属人),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给上诉人;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二审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七条规定:“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应当由农村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申请;共有的房地产,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条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三)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农村房地产赠与、继承、转移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四)房地产测绘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确认权属:……(五)1999年1月1日后,权利人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的,予以确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本案中,虽然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17日向梁志润核发的穗郊字第0108555号《宅基地使用证》被原审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初1056、1058-1060号生效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但该《宅基地使用证》是由原梁志润、招润广、简永辉、简敏成、谈熙亮、王伟洪等六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注销变更而来,且自1999年1月1日起被上诉人已经停发了宅基地使用证。因此,上诉人若要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被上诉人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上诉人在未递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被上诉人恢复登记其为涉案《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属人,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于法无据。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恢复登记其为涉案《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属人,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谈熙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立志审判员  石晓利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