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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2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与王虎山、周爱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王虎山,周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工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连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健,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虎山,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周爱芳,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虎山、周爱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22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