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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董春猛与上蔡县饶沃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猛,上蔡县饶沃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董春猛,男。被执行人上蔡县饶沃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上蔡县华陂镇史彭村。法定代表人马腾腾,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董春猛与上蔡县饶沃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