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石兵、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石兵,张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772号原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其虎道口工业园深圳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石兵,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春梅,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石兵、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奔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