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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6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涛、左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左故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761号申请人:王涛,男,汉族。被申请人:左故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涛与被申请人左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左故忠所有的路虎牌越野客车(车牌号皖L×××××)一辆及菲亚特小型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并已提供宿州市肠衣厂所有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皖L×××××)及申请人王涛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涛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左故忠所有的路虎牌越野客车(车牌号皖L×××××)一辆及菲亚特小型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将上述车辆变卖、抵押、毁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宿州市肠衣厂所有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皖L×××××)一辆作为担保,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宿州市肠衣厂不得将该车辆变卖、抵押、毁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三、查封申请人王涛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作为担保,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申请人不得将该车辆变卖、抵押、毁损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