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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国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国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856号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40层4016室。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国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崇德居委会青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被告: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韩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骏模。被告:张建国,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张建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