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凤珍与李怀金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珍,李怀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008号原告:李凤珍,女,1966年1月15日生人,汉族,住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组**号,身份证号1308211966********。被告:李怀金,男,1963年6月22日生人,汉族,住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组,身份证号1308211963********。李凤珍与李怀金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凤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保全费90.00元,由原告李凤珍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