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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凤珍与李怀金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珍,李怀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008号原告:李凤珍,女,1966年1月15日生人,汉族,住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组**号,身份证号1308211966********。被告:李怀金,男,1963年6月22日生人,汉族,住承德县孟家院乡骆驼山村*组,身份证号1308211963********。李凤珍与李怀金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凤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保全费90.00元,由原告李凤珍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