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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正府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范张华,罗有兵,郑国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44号原告:张正府,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73227151Y。主要负责人:李平祥,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773836。主要负责人:徐建波,该支公司经理。被告:范张华,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罗有兵,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郑国达,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张正府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范张华、罗有兵、郑国达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府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