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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6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美林、海盐县武原怡佳服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林,海盐县武原怡佳服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40-1号申请执行人张美林,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武原怡佳服饰厂,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昌路26号。经营者:何强修。本院在执行张美林与海盐县武原怡佳服饰厂的(2017)浙0424执640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民初798号调解书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