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绿岸贸易有限公司、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绿岸贸易有限公司,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绿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荷景路27-31号(单)2栋2楼自编203号(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颜素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23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广州市绿岸贸易有限公司与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绿岸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16)鄂0114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144元,现因执行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沌口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