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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陶明芳、晏德凯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明芳,晏德凯,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仲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1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陶明芳,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一审被告):晏德凯,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陈余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陶明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重庆仲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吴宇。上诉人陶明芳、晏德凯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仲韵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上诉人陶明芳、晏德凯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陶明芳、晏德凯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明芳、晏德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书云审 判 员  张 玥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