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民初1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杨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杨振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60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柏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芹,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笑笑,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伟,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告杨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以被告杨振伟涉刑事案子为由于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撤诉。审判员  吴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