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与代巧兰、李虎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代巧兰,李虎明,清徐县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迎宪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紫林路55号。负责人:卫宏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艳,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巧兰,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吴村农民,住该村香府东大街十一巷426号。被告:李虎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吴村农民,住该村香府东大街十一巷426号。被告:清徐县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春光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辉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太原迎宪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城东北。法定代表人:张如海,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与被告代巧兰、李虎明、清徐县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迎宪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以代巧兰、李虎明已提前全部结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2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负担。审判员 荣 桂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