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100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生,农民。住新蔡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家人说合,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蔡青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