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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伟荣与赵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荣,赵家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941号原告:林伟荣,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赵家国,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原告林伟荣诉被告赵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林伟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林伟荣负担。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