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孝平申请宣告李祥云无民事行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孝平,李祥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特100号申请人:徐孝平,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李祥云,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徐孝平申请宣告李祥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徐孝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颜莉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