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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跃、肖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肖兰,成都柯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黄跃,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肖兰,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柯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法定代表人肖兰。原告黄跃诉被告肖兰、成都柯邦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肖兰、成都柯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川民终114号民事裁定书,按上诉人肖兰、成都柯邦药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告黄跃向本院提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7)川01执1479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2017)川民再33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2017)川民终114号民事裁定认定肖兰、成都柯邦药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用而裁定本案按肖兰、成都柯邦药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并裁定撤销(2017)川民终114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撤销(2017)川民终114号民事裁定,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