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燕婷与陈文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婷,陈文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939号原告:郭燕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文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郭燕婷与被告陈文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燕婷以被告陈文强已返还全部不当得利款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郭燕婷负担。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