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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燕婷与陈文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婷,陈文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939号原告:郭燕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文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郭燕婷与被告陈文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燕婷以被告陈文强已返还全部不当得利款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郭燕婷负担。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