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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璐与江苏美工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全会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全会新,江苏美工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王璐,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全会新,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被执行人:江苏美工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王璐与全会新、江苏美工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全会新、江苏美工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全会新名下牌号为A218N3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全会新(共有人赵媛)名下位于上海市苗圃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院向海安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美工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县角斜镇五凌村13组的土地。本院又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