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梅岭支行与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清禹医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梅岭支行,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清禹医药有限公司,扬州市新芳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黛西化妆品有限公司,扬州东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立江,邵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梅岭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梅岭东路19号。负责人孙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立江。被执行人:扬州清禹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洞庭湖路南侧1-13号。法定代表人:夏俊刚。被执行人:扬州市新芳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文游北路经济开发区(东墩三处)。法定代表人:杨立江。被执行人:广州黛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B1205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杨立江。被执行人:扬州东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开发区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勤。被执行人:杨立江,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邵正梅,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梅岭支行与江苏健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清禹医药有限公司、扬州市新芳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黛西化妆品有限公司、扬州东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立江、邵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梅岭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梅岭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梅岭支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