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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3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许一与朱钜华、潘冠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一,朱钜华,潘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一,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朱钜华,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冠女,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许一与被告朱钜华、潘冠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朱钜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一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1500元;被告潘冠女应在继承朱健全遗产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82.5元,由被告承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钜华、潘冠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登记在朱健全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北区瀛洲社6座4楼4号房产一间(房地产权证号:15××54、抵押权人:卢丽荷),得款191000元。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实际经营的企业。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上述执行得款191000元不足以清偿案件债务,依法分配,本案受偿得款为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共382.5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382.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钜华、潘冠女的上述财产已依法作变现处理,所得款项也分配完毕。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5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