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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田财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田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田财文,男,土家族,1995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田财文盗窃罪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