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德江诉李淑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江,李淑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23号原告:于德江,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永和乡群众村。被告:李淑玲,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永和乡群众村。原告于德江与被告李淑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德江与被告李淑玲系母子关系。原告父亲于金龙于2017年7月1日去世,遗留海伦市农村信用社存款,现原、被告为继承此存款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继承该存款诉讼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金龙在海伦市农村信用社账号630090121006912047内的存款由原告于德江继承并支取,被告李淑玲放弃继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于德江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