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龙与卫邦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卫邦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044号原告:李龙,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尊霞,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邦锈,成年,居民。原告李龙与被告卫邦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