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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龙与卫邦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卫邦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044号原告:李龙,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尊霞,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邦锈,成年,居民。原告李龙与被告卫邦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