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策与马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策,马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8875号原告:李策,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生,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马玉燕,女,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李策与被告马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策及被告马玉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5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1日,债务人马玉燕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于2014年9月14日,债务人马玉燕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又陆陆续续借款37800元,并写了一份总的欠条67800元。2015年8月11日到期,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所有债务,经过原告的追讨,期间也还了原告12500元,最后还款时间是2017年6月22日,由于被告在还款期间一直换电话号码,让原告处于被告状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马玉燕承认原告李策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其尚欠原告55300元,主张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马玉燕认可尚欠原告李策款项55300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及时偿还所欠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55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玉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策借款55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被告马玉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