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史永光与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283行初73号当事人原告:史永光,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云山镇前曲戈庄村510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09268931。委托代理人许桂娟,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公安局。住所地平度市。法定代表人汤龙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潘耀喜,平度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事实认定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1、陈清高的警察身份信息;2、陈清高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公开信息。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7年2月28日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7年3月1日被告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当场答复()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7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文号及主要内容:(2017)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2017)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你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被告拒绝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2017年4月17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向被告申请获取信息,被告拒绝提供(√)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史永光及刘树仁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陈清高与史永光及许桂娟通话录音、徐兆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本案无关,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永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史永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汝锋人民陪审员 李 斐人民陪审员 王维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书 记 员 刘晓宁本件与原本核对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