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蔚蔚与马团友、李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蔚蔚,马团友,李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098号原告:刘蔚蔚,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团友,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威威,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刘蔚蔚与被告马团友、李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蔚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蔚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蔚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为1323元,由原告刘蔚蔚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