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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蔚蔚与马团友、李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蔚蔚,马团友,李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098号原告:刘蔚蔚,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团友,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威威,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刘蔚蔚与被告马团友、李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蔚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蔚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蔚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为1323元,由原告刘蔚蔚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