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史琅与周少如、孙达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琅,周少如,孙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36号申请执行人史琅,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周少如,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孙达静,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史琅与被执行人周少如、孙达静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立案一庭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4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依法查封本案被执行人周少如、孙达静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少如、孙达静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X幢X单元X室房屋,现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已受理,并且对该房产作出保全,现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3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