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蓉与陈永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陈永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蓉,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2栋1、2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2573-5。负责人:郑学鹏,行长。原审被告:陈永志,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胡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陈永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5月2日向上诉人胡蓉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4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胡蓉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