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支鸿飞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支鸿飞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特2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50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5633。负责人肖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登云,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员工,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娅,女,1989年1月13日生,彝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员工,住贵州省盘州市。被申请人:支鸿飞,女,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支鸿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拍卖被申请人支鸿飞所有的预告抵押房产(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王家大山江源路旁浅水湾二期23幢1单元13-14层1-13-3号),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借款本息298446.57元。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审查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自愿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1926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