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小平刘光敏与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1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刘光敏,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180号原告:王小平,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刘光敏,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兴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628095。法定代表人:林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辉,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平、刘光敏与被告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被告彩巍公司于2017年5月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遂中止审理。2017年7月7日,本案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平、刘光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平、刘光敏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刘光敏撤回对被告重庆彩巍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原告王小平、刘光敏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