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与徐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徐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676号原告: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60322083P,住所地盐城市大洋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龙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燕,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明祥,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盐城宏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泉人民陪审员  刘兰武人民陪审员  朱兆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广超 微信公众号“”